關于加強盲道設施建設管理的意見
- 分類:新聞中心
- 發布時間:20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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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強盲道設施建設管理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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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道設施是無障礙設施的重要內容,盲道設施的建設與管理不僅關系到視覺障礙者的出行,也體現城市的文明程度。目前在盲道設施的建設管理方面主要存在有的城市道路未按要求設置盲道或盲道設置不正確,有的盲道系統與其他設施或建筑的盲道不銜接,有的盲道設施建成后缺乏維護或被破壞和占用等問題。為進一步加強盲道設施建設管理,依據《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無障礙設計規范》(GB50763—2012)、《無障礙設施施工驗收及維護規范》(GB50642—2011)以及國家有關標準,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城市主要商業街和步行街的人行道、人行天橋和地道、公交車站,以及視覺障礙者集中區域(如殘疾人綜合服務設施、特殊教育學校、醫療康復機構、視覺障礙者經常出入的公共建筑和比較集中的居住區等)周邊的城市道路應設置盲道。
二、城市道路的盲道系統應與道路周邊場所、建筑、人行天橋、地道、公交車站等設置的盲道相互銜接。各自區域內的盲道設施由各自負責建設,銜接由后建設的單位負責。
三、盲道設施建設和改造時,應嚴格按照國家現行有關標準進行設計、施工和驗收。設計單位要做好現場踏勘,應避免盲道穿越樹木(穴)、電線桿、拉線等障礙物,盲道路徑應便捷,并滿足必要的通行寬度;施工圖審查機構在進行施工圖審查時,要對盲道設施設計是否達到設計深度以及執行相關規范進行審查;施工單位要對作業人員進行相關的技術培訓,選擇經檢測合格的盲道材料,正確施工行進盲道和提示盲道,嚴格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標準進行施工;建設單位及竣工驗收部門對沒達到盲道設施驗收標準的道路一律不予驗收;城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對未經驗收的新建、改建道路設施不予接管。
四、盲道設施建成后,由城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維護。在道路上進行其他施工破壞盲道設施的,施工單位應負責將盲道設施恢復原狀。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占用盲道設施,不能在已經建成的盲道上種植樹木,布置垃圾箱、電線桿、書報亭、廣告牌、停車位等。在盲道附近布置的以上設施,也不能影響盲道設施的正常使用。以上破壞、占用或影響盲道設施使用的行為,由城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綠化、環衛、電力、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責令改正。
五、已經建成的城市道路,凡未按照本意見第一、二條及無障礙設計規范要求設置盲道或盲道設置不正確,以及不同盲道系統間應相互銜接而未銜接的,由城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督促相關責任部門進行改造。
六、各級殘聯及各類殘疾人專門協會、無障礙促進會等社會組織應定期組織殘疾人代表,并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新聞媒體等對盲道設施的建設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并將發現的問題反映給城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城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明確本單位負責盲道設施管理的具體部門和聯系人,確保殘聯等社會組織和個人反映問題的渠道暢通。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也將在門戶網站公布相關信息,督促相關責任部門進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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